民性民风
《琼州府志》对陵水人民的评价(记载)是“民性朴直”。陵水人民不论是黎族、汉族、苗族或其他民族,向来襟怀坦白,真诚团结,不存嫉妒之心,且非常热情好客。在相互往来中,总是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给客人以最好和热情的接待。据传过去汉族人到黎族山区去作客,主人在买菜难的情况下,连抱窝的母鸡也舍得杀来招待客人。黎族年老的女主人,对汉族客人总是习惯地称呼为“子”(儿子、女儿),自称为“亚妈”。无不使人感到亲切。本县黎族人民历来有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一家有事,百家帮忙,捐来献酒相助。谁家如缺了粮食向亲戚朋友求助,只要对方家里有,那怕是有的不多也绝不会让求助者失望回去。 居住条件
解放前,汉族居民,居砖木结构的低檐矮屋。水上居民(俗称“疍家”),以“舟楫为家”或在海滨用竹、木茅草棚居住。黎族人民,结茅为舍。其茅舍搭盖的形状,如同汉族的金字形瓦房。苗族同胞,居形似汉族住宅或船形的茅屋。 饮食状况
陵水县汉、黎、苗族人民,历来以大米和蕃薯为主粮。大部份地区米、薯混煮饭粥。部份地区米、薯分煮,先吃薯,后吃稀饭。黎族人民习惯在煮熟的饭粥里冲冷水,把饭调稀并喜吃略带酸味的蕃薯饭,认为清凉可口。但外地人和胃病患者不适应,吃后往往会引起腹泻或吐胃酸。
陵水县农村各族居民,素来比较节俭,平时对菜看不大讲究,逢年过节却有一番准备和安排。陵水人有饮酒的习惯,尤其黎族人民,以“饮酒活血、打力”为由,一般喜饮地产的低度酒。地产的酒,分甜酒与烧酒。甜酒以由山兰糯米煮成干饭为料,配适量酒饼捣拌均匀,盛入陶罐中,密封罐口,一周至半个月之后便可饮用。或埋藏于地下,越久越好,这是节日或招待贵客时饮用的,地地道道的“山兰美酒”。烧酒以大米或蕃薯或木薯或甘蔗等为原料,用适量酒饼发酵几天后,酿制而成。军田乡的农民,有手工制作(烧制)酿酒陶具的传统,也是该地区的一项副业收入。陵水县农村中,很多家庭都有酿酒的陶具,逢年过节或操办喜事,大都自酿自饮和待客。
语言
全县主要语言有四种:
1、国语(普通话),历史中叫作“官话”。陵水自庸、宋、元、明、清五朝,先后有93任知县。其中只有宋朝一任知县陈舜中是海南万宁县人,其余92任中,除个别籍贯未详外,其他都是渡海来陵赴任的岛外人。县衙中的文、武官员,也多是外省人,故旧县衙内长期有讲普通话的习惯。因此,百姓称之为“官话”。由于长期接触与交流,百姓也学会讲“官话”。据《陵水县志》记载:民间“能官话者十之七”。
2、海南话。海南话归属汉藏语系汉语闽南方言。与省内各市、县基本相同。
3、黎话。黎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支。其内部双按方言区分为“孝话”、“本地黎话”和“杞话”,三种话各有不同。例如“吃饭”,“孝话”读音为“捞他”(lao ta)。“本地黎话”读音为“代透”(dai tou)。“杞话”读音为“看踏”(kan ta)。
4、苗话。苗话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本县苗胞的语言与保亭、三亚苗族操同一种语言,与广西金门瑶的语言基本相同。 此外,还有新村镇的渔民使用船上话,光坡镇同安村和村仔村的农民使用客家话,军田乡远征队的汕头移民使用潮州话。 汉、黎、苗族人民都使用汉字。1957年,海南自治州曾设计过拉丁字母形式的黎文方案,但未实施。1956年,有关单位设计过拉丁字母形式的苗文方案。
民族服饰
陵水的黎族,男子的服饰相同。上衣无领,对襟开胸。下身穿形似围裙的“吊襜”,红长布头巾缠绕于头上。解放后,红布缠绕于头,已不时兴。中、青年男子穿着与汉族相同。年老者喜欢穿时装短裤。黎族妇女,按方言区划分,服饰各有差异。“孝族”妇女穿着黑色“桶裙”。“本地黎族”和“杞族”妇女,穿绣花“桶裙”。上衣无领、无钮、长袖、对襟开胸。解放后。女青年的穿着,与汉族女青年相同,赶时兴,穿着时髦的衣裙。但农村中的已婚妇女,婚后又恢复本民族的服饰。中、老年妇女喜戴银质耳环、项围和手镯。据说银质的装饰品带在身上,既美观,又能驱邪,带来吉祥。苗族的服饰,长期保持着本民族的特色。男子穿无领右襟短衣,结辨卷于头上,用长头巾重重缠绕。解放后,基层干部和男青年的穿着打扮与汉族同。妇女上身穿开右襟长口至膝的长衣,无领,有一个钮扣。腰间绑一条绸带。下身穿短裙,头上结发,包扎一块绣花纹图案的头巾,披盖一条绣有花边的尖角头巾,套一条红带垂在背后。腿部裹绑带。喜戴耳环、手镯等装饰品。 黎族婚姻习惯
黎族的婚姻,长期已形成一夫一妻制。过去只有少数富豪才纳妾多妻。严禁同血缘通婚。存在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的习惯,一般要等妻子在娘家生下第一个小孩,才回到夫家定居。黎族青年的婚姻,虽然由父母作主,但并不完全包办。本县黎族的婚姻,就某种意义上说,比其他民族尤具进步性。首先,黎族的情侣,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她)们通过对唱山歌,串“布隆闺”,俗称“顾隆闺”(海南话叫“放寮”,即到闺女独居的小草房旁唱山歌求爱)培养感情,选意中人。当男女双方情投意合之后,才分别告诉父母,由男方托媒上门求婚。“布隆闺”是父母为女儿安排的,而女婿却是女儿自己挑选的。苗族的婚姻习惯,长期形成一夫一妻制,同血缘不能通婚。男女青年的婚事,由父母包办,但必须征得女儿的同意。因受封建迷信的影响,订婚前必须先问卜合命,看双方的命是否相克,如男女命克,婚姻就告吹。如八字相合,男方便可送聘礼,择日结婚,结婚的第一天,新娘子在新郎家与伴娘住一过夜,第二天新郎新娘一同回到岳家拜见岳父母。在岳家住一、二天后才回夫家定居,开始过苗族的婚姻生活。如男方家境困难,送不起聘金,女婿要在岳家做工三、五年抵顶(聘金视为父母养育女儿和抚养年幼弟妹的费用,可用劳力顶替)。苗族盛行入赘婚,有的因家中无儿子而招女婿接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