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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临时强迫消费说“不”! |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07-21 09:34 责任编辑:海南旅游数字博物馆 |
暑期或者节假日,一家人出游,其乐融融。但是一些旅行社规定,18周岁以下算“儿童”,55岁以上算“老人”,在报名的时候,凡是年龄上属于旅行社规定范围内的“儿童”和“老人”,除了交纳正常的团费之外,还需要比其他普通游客多支付一笔旅游费用,高低不等。
此外,除了前期报名、预订时支付的团费,在跟团出游的过程中,往往还需要游客自行支付部分费用。比如,观看当地特色的歌舞表演,游船,或者参观某些旅游景点,也都需要费用自理。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费用,消费者可以如何识别呢?
专家告诉你
1、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新《条例》第28条规定,旅游合同需注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这样可以让游客做到心里有数、自主选择。因此,签订合同前要明确标示哪些费用自理,如各种自选游乐项目。此外,一些个人消费,如酒店洗衣、电话、收费电视和酒水等,也是应该另行支付的,合同中有注明的情况除外。
2、新《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尤其注明了包含2类情况,一是“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是“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因此,临时强迫收取的儿童附加费、老人附加费、儿童占床费、职业差别费、离团费等,游客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旅行社say NO!
Q&A
李先生:之前我在香格里拉旅游时,导游逼着我们参加自费项目,不参加的话就不让司机开车,最后把刀都掏出来了。因为“强龙不压地头蛇”,最后还是不得不参加了。今年我准备到泰国去玩,听去过的朋友说那里除了交团费外,还必须得参加一些自费项目,我有点怕,关于这类自费项目,我应当注意什么?
专家解答:新《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合同中将行程安排、旅游景点、自费项目、购物场所等具体内容、停留时间、收费标准具体明示,包括导游费用、小费等等,所以游客可以事先对自费项目有清楚了解,再斟酌选择参加的项目,旅行社也不能因为游客拒绝参加自费项目就加收费用或提出其他要求。所以,如果不想参加旅行社提供的购物、自费等安排,可以明确拒绝,导游、领队也不能欺骗、胁迫你参加。
卜小姐:我看到一些旅游协议里面有“离团费”,规定游客如果在跟团过程中离团,必须要交付一定的费用。是不是所有的旅行社协议里都有这个条款?
专家解答:新《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所以你看到的这些“离团费”都是不合法的,完全有权利拒绝。此外,优质的旅游产品,不但有充裕的自由活动时间留给游客自行安排,也会考虑客人的购物需要,安排正规的大型购物场所游览,让游客拥有完全购物自主权,例如携程开发的透明团便是如此。游客可以在选择时,事先向旅行社了解行程设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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