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颁布施行3个多月来,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以及整个旅游消费市场有何影响?为此,天涯社区、海南在线邀请了海南特区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吴开河,海口市旅游服务中心、海口天天游旅行社有限公司陈胜辉副总经理作客天涯社区,对新条例的相关细则进行说明分析,同时介绍旅游业界内执行该条例的详细情况。
海口天天游旅行社有限公司陈胜辉副总经理认为,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旅游业界操作行为调整的明显分界线。旅游消费产品开发注重与个性化产品结合,充分调动消费者的旅游消费积极性。
海南特区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吴开河表示,各种标准不一的产品面向推广市场不同,旅行社调整行为的关键还是遵循新条例的规定,操作标准化,内容具体化。
陈胜辉和吴开河均强调,新条例调整的不仅是价格方面,更注重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合同细则必须包含详细的行程、时间,并且不能使用含糊字眼。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大了规范旅行社的行为的力度。
据悉,《旅行社条例》围绕着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在旅游者享有的知情权、拒绝权、享受合同约定质量服务权等方面,根据旅游服务的特点,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其中尤其对挂靠、承包,误导、欺骗、欺诈消费者,低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卖团甩团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最突出问题,设置了严厉禁止的条款。在保障旅游者利益方面,完善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虽然目前现阶段,执行《旅行社条例》仍处于过渡适应时期,但是旅行社的调整行为已在循环渐进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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