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卫作业机构。各市、县要根据城乡保洁面积,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配置相应的环卫工人,做到市县、乡镇、农场、村庄有常态化的管理机构和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并配备相应环卫设备,保证环卫工作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环境卫生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对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将环境卫生工人的工资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以补充财政经费的不足。
(三)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和管理对象的准确定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建立激励和扶持机制。对于一些承担生态保护责任或经济欠发达的市、县,省政府将采取以奖代拨方式,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从2010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环卫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乡镇进行垃圾收集、转运方面的设备。
(五)加快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构建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法制体系,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决定》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各负其责。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推动全省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项环境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考核。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城镇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精神文明主管部门负责文明行为方面的标准、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宣传发动、教育和督导检查。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组织工作。
国土环保部门加强对工矿企业的污染管理,加大对白色污染、乱挖沙、乱采石(矿)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对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城区江河、湖渠等水体内环境卫生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乱停乱行等交通违规行为的治理。
卫生(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运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及其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长途车、城市公交车、船舶、出租车涉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景区、酒店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导游加强对游客进行爱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提醒旅客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督导旅游车、酒店、景区配备果皮箱、垃圾袋。
海洋与渔业部门重点组织对渔排、渔船及海岸线周围水面和岸上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治海岸线污染。
教育部门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文明卫生教育,将环境卫生基础知识安排进课堂,使学生从小养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对临街,特别是学校周边乱摆卖等行为的规范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和指导建设。
农垦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农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各林场的环境整治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基地、农田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农用塑料膜处置措施。
《决定》说,各市、县要结合当地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定位情况,参照省直部门的职责情况,将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
《决定》最后要求,加强领导,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健全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机构;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各市、县要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直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部门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落实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城乡环境干净、整洁、优美。
作者:鲍讯